版权归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 所有

鄂ICP备14020841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武汉

- 协会文化 -

协会章程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Civil Defens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缩  写:C D C A H P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湖北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人防工程建筑施工与监理、检测等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湖北省民防工程行业的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行业整体发展。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8-2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和行业有关单位的各种会议和交流活动;
  (二)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六)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八)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九)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建材、绿色设计,促进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十)促进贸易活动开展,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贸易争端;
  (十一)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积极发展与省外相关协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交流活动;
  (十三)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四)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五)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十六)开展有益于协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湖北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人防工程建筑施工与监理、检测等相关企业。
  (四)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核;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6万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4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1-0.5万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下设设计专业委员会、设备专业委员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并公开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协会副会长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委员会是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依据业务范围划分及会员的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是专业委员会的上级,专业委员会按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成员大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议须出席专业委员会大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需要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名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可参与协会各项事务与活动,但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信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协会
  二0一四年九月